对检举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发布时间:2020-08-06 10:00:36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检举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本) |
责任事项 | 1.初审责任: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办案部门填写申请表,案件办理人员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十六条 各级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