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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举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发布时间:2020-08-06 10:00:36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待定
事项名称对检举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权力类别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本)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发布)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人可以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按实际收缴罚没款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对证人如实提供证据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责任事项

1.初审责任: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办案部门填写申请表,案件办理人员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核责任: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3.审批责任:单位业务主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4.执行责任:办案部门将举报奖励发给举报人,备案归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十六条 各级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塞责,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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