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奖励
发布时间:2020-08-06 09:56:33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奖励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
责任事项 | 1.【部门规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市、旗县区食药奖励的追责改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