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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奖励

发布时间:2020-08-06 09:56:33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待定
事项名称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奖励
权力类别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第三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责任事项

1.【部门规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第三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市、旗县区食药奖励的追责改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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