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0-08-10 16:55:20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
责任事项 | ⒈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⒉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⒊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 ⒋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上一篇:
农业标准规范实施情况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