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统一实施监管
发布时间:2020-08-10 16:54:14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统一实施监管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
责任事项 | ⒈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⒉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⒊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 ⒋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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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