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标准规范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08-10 16:56:17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农业标准规范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9号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农业标准的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
责任事项 | ⒈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⒉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⒊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 ⒋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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