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铁拳"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4-09-29 14:51:20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回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王玉琴电动车修理部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呼回市监处罚【2024】180号
2024年7月30日,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6日,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回民区王玉琴电动车修理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车行正在销售的1台电动自行车(型号:TDT74Z)鞍座长度明显超过国家标准350mm的要求。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经现场实测为500mm长。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内蒙古雨神灌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滴灌带案
呼赛市监处罚 【2024】24号
2024年1月30日,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雨神灌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滴灌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共计19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 年10 月19日,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呼市市场局移交的案件线索,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内镶式滴灌带(贴片)”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内镶式滴灌带(贴片)”确属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滴灌带是农资产品中的塑料节水灌溉器材,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业增收问题。彻底整顿和规范辖区内农资市场,市场监管部门有着义不容辞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效维护了农资经营管理秩序,保护了农户合法权益。
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城区鑫龙翔烟酒经销部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粮液和剑南春酒案
呼新市监处罚【2024】第001号
2024年1月24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新城区鑫龙翔烟酒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粮液和剑南春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 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5日,我局按投诉单到新城区鑫龙翔烟酒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问题。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11月10日前后从个人手中购进五粮液酒 6瓶,无任何进货票据及产品资质,经鉴定上述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截止查获之日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6260元,违法所得156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该案件有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准,震慑烟酒行业,促进商家遵守法规,增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威慑力,从而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回民区华库玩具店
销售超过保质期产品案
呼回市监处罚〔2024〕44号
2024年3月6日,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回民区华库玩具店销售超过保质期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共计87.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 年12 月11 日,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对回民区华库玩具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产品问题。经查,当事人在其店里销售的“智聪星帝乐乐火漆套装”超过保质期后又对外销售了2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玩具质量关系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玩具安全隐患大。虽然本案涉案玩具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但该玩具商店未尽到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玩具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采购玩具时要留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遇到或发现问题,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和林格尔县千瑞珠宝店
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违法广告案
和市监处罚[2024]21号
2024年7月18日,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6日,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智能广告监测云平台接到违法信息,和林格尔县千瑞珠宝店张贴设立的广告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其店铺门口西北拐角处设立张贴印有“中国黄金股票代码600916 央企品牌值得信赖 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上市央企品牌”,“中国黄金股票代码600916 国字品牌 值得信赖 尊贵品质 权威央企 真心如我 珍我如金”内容的广告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