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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26 10:05:51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内建房〔2024〕24号,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示范文本》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按照相关程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内容要点

示范文本》主要包含6方面内容。

(一)明确各方主体。合同当事人是指买卖双方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买卖双方拟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的存量房(二手房),应选取已经在当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同时,在合同文本内注明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经纪人员等信息。

(二)完善房屋信息。《示范文本》对合同中房屋坐落、性质、用途、结构、产权、所在层、附属设备设施、装修装饰、相关物品等信息内容进行规范和细化。明确要求卖方对房屋属性状态(是否抵押查封、优先购买权、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等)做出必要承诺,避免交易后出现纠纷。

(三)明晰付款交付。《示范文本》详尽列举了房屋总价、税费缴纳,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交付时间、交付标准等条款,双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后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四)备案网签合同。各盟市(旗、县、区)住建部门针对利用《示范文本》签约合同进行备案,赋予合同备案编码,防止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因卖方将房屋进行二次或多方销售,造成“一房多卖”、“先卖后抵”,切实维护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平性。

(五)确保资金安全。买卖双方通过房地产监管服务平台网签备案的《示范文本》合同,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实施交易资金监管。消除买卖双方因房屋交易“先过户还是先付款”造成资金或财产损失的顾虑,有效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细化权益保障。《示范文本》对交易双方的合法权利及法律义务做出明确约定,其中包括物业服务、专项维修资金、水电气暖等费用结算、居住使用权利、租赁情况、户口迁移约定、网签备案、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有效避免了房价外产生的费用纠纷。


相关链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