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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11 14:40:14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为规范和加强呼和浩特市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内政发〔2017〕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地理标志商标使用、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为方便地理标志申请人更加客观、深入的了解该《办法》,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编制背景及重大意义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内政发〔2017〕142号)文件精神,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注册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商标所有人所在盟市财政预算安排。呼和浩特市市场局自文件印发之日,已连续5年对申请成功的地理标志申请人进行奖励,为规范和加强呼和浩特市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要求地理标志申请人将奖励资金按规定用于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品牌宣传和培育、商标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二、《办法》主要内容

该《办法》分为5大内容共计十八条: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奖励设立的意义和依据、资金来源、执行部门、资助奖励对象。获奖励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用于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品牌宣传和培育、商标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第二部分主要说明资金使用原则及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项目,依法履行相应程序。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规范、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部分主要说明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资金预算,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资金安排年度计划,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党组会议研究批准后,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主要说明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监督。在专项资金的申请或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和挪用截留侵占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等行为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扶持申请,已经拨付的资金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全额收回并按规定上缴,并将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部分其他。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科

联系人:薛鑫 联系电话:0471-5699885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地理标志证明(集体) 商标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