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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地理标志证明(集体) 商标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7 11:02:39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各派出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

现将《呼和浩特市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严格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1年8月17日

呼和浩特市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奖励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呼和浩特市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内政发〔2017〕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地理标志商标使用、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理标志商标奖励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等,推动呼市地理标志商标发展,加快地理标志商标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规范、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项目,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条 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资金预算,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资金安排年度计划,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党组会议研究批准后,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申请人在取得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证书1个月内向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申请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奖励资金。

第七条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每年将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资金预算。

第八条 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将奖励资金按照程序进行发放。

第九条 申请获得核准的单位,应在接到资金领取通知后办理专项资金领取事宜。

第十条 获奖励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用于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品牌宣传和培育、商标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对申报单位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或未按规定使用、管理奖励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现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应及时向上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上年度地理标志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或抽查。

第十三条 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奖励资金: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要求接受、配合专项督查,提交项目督查材料或督查不合格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

第十四条 地理标志奖励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在专项资金的申请或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和挪用截留侵占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等行为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扶持申请,已经拨付的资金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全额收回并按规定上缴,并将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奖励资金进行跟踪和管理,已领取奖励的申请人应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的管理,以保证资金效益发挥,同时应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奖励资金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由知识产权局、财务科、机关纪委组成的领导小组每年不定期的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奖励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奖励资金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链接:《呼和浩特市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