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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市监处罚〔2024〕02025号

发布时间:2024-12-03 10:42:00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当事人:新城区信波忆数码产品代售点(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2MADB17435H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迎新路街道水岸小镇(东站前街北)数字经济产业园内蒙古苏蒙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8层aa0587号  

经营者:杨玉洁 (身份证号:340322********2424)             

2024年9月19日,我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MJET-0381],报告显示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青春年华精品店”销售的顽皮熊婴儿学步车(型号:MLT-611、生产厂:邯郸市美乐童玩具有限公司)的框架离地高度、燃烧性能项目不符合GB14749-2006标准,依据《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钱晶、刘宏宇到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核查,在该办公楼的8层未发现名为aa0587号的房间,也未发现当事人的办公区域。执法人员在该办公楼的6楼找到内蒙古苏蒙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是其公司帮助注册的,实际经营地址不在该办公楼。内蒙古苏蒙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现场联系当事人杨玉洁的电话(183****9788),无人接听。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联系杨玉洁的电话(183****9788),未能接通。2024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又联系杨玉洁的电话(183****9788),还是未能接通(附通话记录和视频)。经查询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内网数据中心,发现该店铺已于2024年10月9日被赛罕区宏盛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原因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2024年10月31日10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联系杨玉洁的电话(183****9788),对方接听了电话。我局执法人员与其沟通案件调查事项,对方明确表示不会配合我局的案件调查工作。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给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呼市监限提〔2024〕02025号)和询问通知书(呼市监询通〔2024〕02025号),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和接受询问。由于当事人不配合,当日16时59分,我局将给当事人下达的上述两个文书发布于我局官方网站(链接为:http://scjgj.huhhot.gov.cn/zwgk/xzzfxxgs/zfcxhlcgs/202410/t20241031_1799066.html和http://scjgj.huhhot.gov.cn/zwgk/xzzfxxgs/zfcxhlcgs/202410/t20241031_1799069.html),并将上述链接、上述文书的图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图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图片和检验报告图片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发送到杨玉洁的电话(18326939788),并告知其我局已对其立案、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回避权、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以及公告送达文书的原因。由于当事人不配合,执法人员无法对经营者杨玉洁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婴儿学步车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1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该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构成移送案件。

2024年6月17日,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杭州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检测处置中心)花费475.2元从当事人开设的淘宝店铺“青春年华精品店”购买了2辆顽皮熊婴儿学步车(型号:MLT-611、生产厂:邯郸市美乐童玩具有限公司)进行国家监督抽查。2024年7月26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24)MJET-0381],报告显示上述婴儿学步车的框架离地高度、燃烧性能项目不符合GB14749-2006标准,依据《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由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配合询问工作,除了销售给抽样机构的2辆婴儿学步车外,我局无法查清当事人购进、销售不合格婴儿学步车的明细,本案货值金额为475.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该案违法所得为47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中心查询的当事人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顽皮熊婴儿学步车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现场检查、未在登记住所找到当事人的事实。

4、检验报告[No:(2024)MJET-0381]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顽皮熊婴儿学步车不合格的事实。

5、光碟(刻有与当事人通话视频)1张、通信记录截图1页、询问通知书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给杨玉洁的电话(18326939788)发送手机短信截图10份、我局官网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网页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明确不配合办案、所以只能通过网络和短信给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11月18日在我局官方网站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呼市监罚告〔2024〕02025号),链接地址:http://scjgj.huhhot.gov.cn/zwgk/xzzfxxgs/zfcxhlcgs/202411/t20241118_1814498.html;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杨玉洁的电话(18326939788)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呼市监罚告〔2024〕02025号)和公告送达处罚告知书的链接地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婴儿学步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475.2元,应给予当事人237.6元以上1425.6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75.2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与执法人员沟通中明确表示不配合案件的办理,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的情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75.2元并给予当事人货值金额三倍罚款(1425.6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900.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内蒙古银行丰州南路支行(代收机构名称: 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丰州路支行,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巨海城九区东门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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