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12-03 10:37:06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新城区信波忆数码产品代售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玉洁 (身份证号:340322********24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向你单位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市监处罚〔2024〕02025号)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报送至“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进行公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信息为一般失信信息,将受到以下惩戒措施。1.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予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取消已经享受的便利化措施;2.不予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或项目支持以及融资服务、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等各类优惠政策;3.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4.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5.不予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等。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并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后,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1.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nm.gsxt.gov.cn)申请; 2.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可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 http://fgw.nmg.gov.cn/xynmg/ )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全流程在线办理,全程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