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食流通市场的检查监督
发布时间:2020-08-10 11:17:35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粮食流通市场的检查监督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六条 第二款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9年1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任事项 | ⒈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⒉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⒊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 ⒋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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