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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行业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0-08-10 11:15:00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待定
事项名称

广告行业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本)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2.【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本)

第五条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3.【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6号)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⒈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⒉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⒊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 

   ⒋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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