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发布时间:2020-08-10 10:18:59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规章】《计量法实施细则》(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2.【规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1987年10月12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并由相应的工作机构受理和承办具体事项。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计量仲裁检定申请书》或者《计量仲裁检定委托书》后,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委托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通知责任: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者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 3.指定责任: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承担仲裁检定。 4.审核责任:仲裁检定结果经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者委托单位。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