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权责清单 > 行政裁决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0-08-10 10:16:30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待定
事项名称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权力类别行政裁决
责任主体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法实施细则》: 2010年1月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收到《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书》后,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委托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向申请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要求被请求人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处理案件。

2、证据调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职权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证据材料。

3、案件审理阶段责任: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并确定合议组组长、成员。确定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及《口头审理回执》,确保当事人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及《口头审理回执》。

4、结案执行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裁决,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调解结案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撤销案件发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作出行政裁决的,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主办: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蒙ICP备19004290号-1     联系电话:0471-5699721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港湾大厦     邮政编码:010010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54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1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