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药品交易会备案
发布时间:2020-08-10 10:28:13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举办药品交易会备案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举办药品交易会,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责任事项 | ⒈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⒉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⒊决定责任:按时限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等记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