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
发布时间:2020-08-10 10:25:59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对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实行备案公告制度。 第十九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可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手续: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方与使用方签定的合同副本; (三)使用防伪技术的产品名称、型号、防伪标志的图样; (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五)可公开的、用于用户识别的防伪特征及用于执法识别的防伪特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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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接到企业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送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2.初审责任: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文件核查、现场审查、样品检测。 3.监管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对防伪技术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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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从事产品防伪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防伪技术机密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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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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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