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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格式合同的备案

发布时间:2020-08-10 10:23:43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待定
事项名称

对格式合同的备案

权力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格式条款文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房屋买卖、租赁、拆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二)物业管理合同;(三)住宅装修装饰合同;(四)机动车买卖合同;(五)旅游合同;(六)运输合同;(七)供用电、水、热、气合同;(八)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九)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十)人身、财产保险合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提供方使用的格式条款已由其上级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可以不再备案。 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变更的,提供方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文本重新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告知阶段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管失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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