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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计量 器具备案

发布时间:2020-08-10 10:22:40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待定
事项名称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

权力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国务院国发[1987]31号)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责任事项

⒈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⒉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⒊决定责任:按时限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等记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主办: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蒙ICP备19004290号-1     联系电话:0471-5699721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港湾大厦     邮政编码:010010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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