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计量 器具备案
发布时间:2020-08-10 10:22:40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国务院国发[1987]31号)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
责任事项 | ⒈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⒉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⒊决定责任:按时限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等记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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