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5-16 15:11:30 来源:机关党委 点击量: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除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二、受理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5、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三、请求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1、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
2、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提交被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信息(有确定的被请求人姓名或名称,有确切的住址或地址);
4、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
5、专利证明文件:(1)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告页、附图);(2)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3)专利权评价报告(发明专利除外);(4)专利年费缴费收据;
6、请求调解事项的证据(包括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的原始档案材料,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合作合同,在职证明,专利权实施后产生的利润证明等。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副本。);(复印件或者原件)
7、授权委托书,请求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8、被授权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明:请求人应当提供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1-6项材料的副本。
四、办理期限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五、办公时间地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30-17:00
地 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岸小镇G座4号楼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708室
咨询电话:0471-5699882 5699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