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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25 11:02:58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公示

                                

决定文书号

蒙呼知法裁字【2024】1号

案件类型

专利侵权纠纷案

涉案专利

专利号:ZL202230482433.0   专利名称:移动式砌筑平台

请求人

苏州创凡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

新城区聆朋加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主持经营者:李停停

案件事实

请求人苏州创凡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称,被请求人在网络平台所销售的产品是与请求人专利完全一致的侵权产品,被请求人的行为已经侵犯其专利权。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并赔偿请求人的经济损失。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本局依法进行了书面审理。经审理,合议组合议认为,涉案专利“移动式砌筑平台”(专利号:ZL202230482433.0 )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被控侵权产品为“移动砌筑平台”,与涉案专利属相同种类产品,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理决定

1、新城区聆朋加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苏州创凡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移动式砌筑平台”(专利号:ZL202230482433.0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即立即停止销售本案被控侵权产品。

2、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事项。

决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公示网址

http://scjgj.huhhot.gov.cn/

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25 日



决定文书号

蒙呼知法裁字【2024】2

案件类型

专利侵权纠纷案

涉案专利

专利号:ZL202230482433.0   专利名称:移动式砌筑平台

请求人

苏州创凡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

新城区哲灿资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主持经营者:李停停

案件事实

请求人苏州创凡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称,被请求人在网络平台所销售的产品,是与请求人专利完全一致的侵权产品,被请求人的行为已经侵犯其专利权。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并赔偿请求人的经济损失。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本局依法进行了书面审理。本局经审理,合议组合议认为,涉案专利“移动式砌筑平台”(专利号:ZL202230482433.0 )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被控侵权产品为“移动砌筑平台”,与涉案专利属相同种类产品,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理决定

1、新城区哲灿资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苏州创凡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移动式砌筑平台”(专利号:ZL202230482433.0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即立即停止销售本案被控侵权产品。

2、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事项。

决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公示网址

http://scjgj.huhhot.gov.cn/

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1.2024年1号裁决书.docx

             2.2024年2号裁决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