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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25 10:24:42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行政裁决书送达公告

蒙呼知法裁送告〔2024〕1号

新城区聆朋加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2MAD7A0RR45

主持经营者:李停停

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迎新路街道水岸小镇(东站前街北)数字经济产业园内蒙古苏蒙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8层a4087号

本局受理苏州创凡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新城区聆朋加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专利侵权纠纷案(蒙呼知法裁字〔2024〕1号),现已审结。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新城区聆朋加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主持经营者李停停公告送达专利侵权案件纠纷行政裁决书(蒙呼知法裁字〔2024〕1号)。本局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移动式砌筑平台”(专利号:ZL202230482433.0 )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被控侵权产品为“移动砌筑平台”,与涉案专利属相同种类产品,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新城区聆朋加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苏州创凡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移动式砌筑平台”(专利号:ZL202230482433.0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即立即停止销售本案被控侵权产品。

2、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30日内来我局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地址: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岸小镇G4办公楼708),期满后未领取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12月24日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行政裁决书送达公告

 蒙呼知法裁送告〔2024〕2号

新城区哲灿资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2MAD6398LX5

主持经营者:李停停

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迎新路街道水岸小镇(东站前街北)数字经济产业园内蒙古苏蒙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8层a4089号

本局受理苏州创凡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新城区哲灿资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专利侵权纠纷案(蒙呼知法裁字〔2024〕2号),现已审结。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新城区哲灿资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主持经营者李停停公告送达专利侵权案件纠纷行政裁决书(蒙呼知法裁字〔2024〕2号)。本局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移动式砌筑平台”(专利号:ZL202230482433.0 )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被控侵权产品为“移动砌筑平台”,与涉案专利属相同种类产品,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新城区哲灿资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苏州创凡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移动式砌筑平台”(专利号:ZL202230482433.0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即立即停止销售本案被控侵权产品。

2、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30日内来我局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地址: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岸小镇G4办公楼708),期满后未领取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