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2024〕01012号
发布时间:2024-08-28 17:09:03 来源:统一工作门户-全媒体采编 点击量: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2024〕01012号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两份食品国抽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和林格尔县金谷百货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莲藕(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01-10;抽样基数:/;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机构: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报告编号:GBZSP(NC)2400024。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和林格尔县金谷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莲藕(酱腌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和林格尔县金谷百货超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保证整改到位。
二、和林格尔县娜娜水果蔬菜门市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清水莲藕(盐水渍菜);生产日期:2024-03-12;抽样基数:/;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机构: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报告编号:GBZSP(NC)2400030。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和林格尔县娜娜水果蔬菜门市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清水莲藕(盐水渍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和林格尔县娜娜水果蔬菜门市部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保证整改到位。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