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6 15:07:02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市局机关各科室(局)、所属事业单位、派出分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span>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全面推进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我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精神,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全面、统一、规范地推行三项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懒作为、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组织保障
为保证推进三项制度顺利进行,成立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局其他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局机关各部门和各派出分局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法规科,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兼任,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三项制度的落实工作。
三、任务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依法依规及时向人民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1、明确公示执法责任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及派出分局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责任单位。各单位各部门要制定行政执法公示的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其负责人负责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确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采集、汇总、传递 、发布、更新和纠错工作。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机制。
2、强化事前公示
(1)在我局门户网站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专栏(法规科、综合规划与新闻宣传科负责);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法规科负责)。
(2)编制我局执法权责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监管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并实施动态管理,统一在我局门户网站公示。
具体任务分工如下:
执法权责事项清单(法规科负责)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信用监督管理科负责)
我局权责事项清单中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服务指南及流程图(登记注册科负责)
我局权责事项清单中行政确认事项的服务指南及流程图(登记注册科负责)
行政处罚流程图(综合执法局负责)
行政强制流程图(综合执法局负责)
行政检查流程图(综合执法局负责)
各科室局根据承担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行政执法程序,编制适用于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流程图并公示。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商相关部门负责公开市社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投诉举报。
3、规范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必要的行政执法文书并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在现场检查等执法会社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4、加强事后公开
(1)各科室局应根据《办法》和《措施》的规定时限,按照统一格式及要求在我局门户网站和上级部门规定的信息平台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会局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办案部门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要求,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并向活动公示。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撤销和更新机制,对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部门应当及时从门户网站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4)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法规科负责向各执法部门搜集统计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数据,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并通过门户网站公示。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负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要求,统一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规范开展文字记录。
2、规范音像记录。
(1)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活动记录工作规定(试行)》和《办法》规定规范开展音像记录、上传、管理和使用社会。
(2)对查封和扣押财产、查封经营场所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安全、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社会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
(3)办公室应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情况组织采购相应的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并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为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的有效开展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
(4)法规科要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型、阶段、环节的特点,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规范用语,明确音像记录的重点、标准和程序。
3、规范行政执法档案管理。
负责档案管理的部门应将行政执法案卷纳入全局档案管理体系,并制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使用、管理。各执法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的自查,法规科每年要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落实审核主体。
(1)法规科是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机构。人事科应统筹协调强化法制审核队伍建设,按照相关规定的比例、标准,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按照《呼和浩特市音像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普遍建立政府</span>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活动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确定审核范围。
法规科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负责编制和动态调整《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向活动公开。
3、明确审核内容。
要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范围、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完整、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4、细化审核程序。
法规科根据《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和审核时限开展审核,要细化审核流程,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5、明确审核责任。
市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负责。法规科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推进三项制度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强化“四个意识”,把三项制度的全面落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推进三项制度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本方案,严格落实各自承担的职责,梳理总结之前的相关工作,进一步深入推进三项制度的全面落实。市局要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三项制度落实不全面、不具体、不规范的要进行通报并督促改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要启动问责程序。
附件:1.行政执法(部门、主体)信息公示表
2.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示表
3.行政执法年度统计报表
4.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目录
5.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件1
行政执法(部门、主体)信息公示表
行政执法部门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 |
|||
办公地点 |
||||
通讯地址 |
||||
咨询电话 |
||||
监督电话 |
||||
执法主体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咨询电话 | |
1 |
||||
2 |
||||
3 |
||||
4 |
||||
… |
填表说明:
1、行政执法部门为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政府组成部门,行政执法主体为政府组成部门及其所属的具有执法资格的二级单位。
2、咨询电话为办公室电话,监督电话为法规科电话。
附件2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示表
姓名 |
性别 |
(照片) | ||
单位 |
职务 |
|||
执法类别 |
执法区域 |
|||
执法证号 |
填表说明:
1.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示采取“一人一表”制,即一名执法人员填写一张此表。
2. 单位为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主体。
3. 执法类别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具体行政执法的所属领域。
4. 照片为行政执法证件上的执法人员本人照片。
5. 执法证号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上的号码或国务院部委核发的本部门执法证件上的号码。
附件3
行政执法年度统计报表
报送单位:(公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 ||||
行政处罚 |
行政警告 |
起人单位 | ||
行政罚款 |
起元 |
重大行政罚款 |
起元 | |
当场收缴 |
起元 | |||
由代收机构代收 |
起元 | |||
期限内已履行 |
起元 | |||
逾期未履行 |
起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起元 | |||
责令停产停业 |
起 | |||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
个 | |||
行政拘留 |
起人 | |||
其他行政处罚 |
||||
行政许可 |
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书 |
个 | ||
颁发资格证、资质证或其他合格证书 |
个 | |||
批准的文件或证明文件 |
个 | |||
检验、检测、检疫 |
个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证件 |
个 |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起人 | |
查封 |
起 | |||
扣押 |
起 | |||
冻结 |
起 |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起 | |||
行政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起 |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起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起元 | |||
划拨存款、汇款 |
起元 | |||
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起元 |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起 | |||
代履行 |
起 | |||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起 | |||
行政确认 |
行政确定 |
件 | ||
行政认定 |
件 | |||
行政证明 |
件 | |||
行政登记 |
件 | |||
行政批准 |
件 | |||
行政鉴定 |
件 | |||
其他行政确认 |
件 | |||
行政征收 |
税收征收 |
元 | ||
资源费征收 |
起元 | |||
建设资金征收 |
起元 | |||
排污费征收 |
起元 | |||
滞纳金征收 |
元 | |||
其他行政征收 |
起元 | |||
行政检查 |
起 | |||
听证情况 |
应告知当事人听证起 已组织听证起 | |||
填表人 : 电话: |
填表说明:
1.国务院部委或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对重大行政罚款数额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填写;如无规定的则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为重大行政罚款。
附件4
呼和浩特市市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2021版)
序号 |
法制审核事项 |
法制审核范围 |
行政执法单位 |
1 |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下列案件: 1、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3、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合计超过二十万元;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执法办案部门 |
2 |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
1、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和经听证程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2、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
行政许可部门 |
3 |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
1、查封已持有合法许可证(照)的企业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政府场所、设施的; 2、扣押较大价值财物的(价值金额30万元以上)。 |
执法办案部门 |
4 |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需由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相关执法承办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