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20-08-05 17:32:48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发布)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受理、审查、决定时限为35个工作日内. 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颁发、送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许可后的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