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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违法从事乳品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的行政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20-08-11 15:06:15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待定
事项名称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违法从事乳品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的行政强制措施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公布)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⒉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必要性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⒊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⒋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⒌执行责任: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⒍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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