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0-08-11 14:21:51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71号)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2.【部门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责任事项 | ⒈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⒉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⒊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 ⒋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 徇私舞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 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