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0-08-11 14:16:12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
责任事项 | ⒈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⒉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⒊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 ⒋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