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08-11 14:08:04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发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
责任事项 | ⒈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⒉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⒊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 ⒋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从事能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