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08-11 14:06:14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活动进行检查; |
责任事项 | ⒈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⒉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⒊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 ⒋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