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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发布时间:2020-08-11 14:02:21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待定
事项名称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第三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责任事项

   ⒈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⒉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⒊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 

   ⒋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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