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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08-10 17:02:45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待定
事项名称

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四条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2.【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八条  第一款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八条  第一款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

【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  第一款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⒈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⒉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⒊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 

   ⒋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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