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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08-10 17:00:07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待定
事项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责任事项

   ⒈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⒉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⒊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 

   ⒋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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