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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0-08-10 10:52:04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待定
事项名称

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⒈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⒉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⒊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 

   ⒋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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