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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市场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0-08-10 10:47:42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编码待定
事项名称

对技术市场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技术贸易机构及其他专门技术贸易活动场所的登记,核发《企业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二)会同技术市场主管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三)依法查处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责任事项

   ⒈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⒉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⒊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 

   ⒋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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