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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7-26 08:27:31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选工作,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69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 3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技术(设计)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进行表彰,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负责审议确定拟获奖名单和异议裁决, 决定、处理评奖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 由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不少于40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行业专家组成,其中行业专家比例不低于50%。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每届任期为4年。

第四条评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

(二)提出拟获奖专利及奖励等级的意见;

(三)报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提出改进评审工作的意见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每届评奖活动开始前,按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奖实施方案,确定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报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审核。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官方网站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选活动公告,  明确申报时限、  申报范围、  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七条参评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的专利,  申报主体应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为多个的,应当由其中一个专利权人牵头申报。申报主体为单位的,在申报前,应当由申报主体对拟申报参评的专利项目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方可申请参评。

第八条  《办法》中的自治区常住个人是指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经常性居住满十二个月以上的自然人。

第九条  《办法》第七条中的高价值发明专利,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

(二)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

(三)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

(四)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

(五)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第十条参评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申报书》;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新颖性检索报告;

(三)该专利近三年产生的经济效益说明(加盖实施单位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新增销售额、新增利税额、出口额等经济指标,并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实施单位相应纳税证明或者纳税凭证扫描件;  如有专利许可、  出资或者融资等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关合同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四)该专利近三年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说明(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六)申报主体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获得资助、获奖、  商誉情况等;

(七)如有同族专利应提交同族专利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的申报采取推荐和自荐方式。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推荐的,遵循业务管理原则;  自治区级相关行业协会及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遵循专业相关原则;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推荐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自治区总工会、  自治区团委等群团组织推荐的,遵循面向一线原则。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应当按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分配的名额择优推荐。每位院士只能推荐2项参评专利项目; 同一专利权人申报参评项目不超过1项; 专利权人是高等学校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 申报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其中, 专利权人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 申报参评项目不超过4项;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申报参评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第十三条推荐单位或者推荐院士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推荐书,  并写明推荐理由,加盖单位公章或者院士签名。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书的,  视为未推荐。

以自荐方式参评的企业或常住个人要认真填写申报材料,根据国家、  自治区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申报人为企业的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信用承诺书,  申报人为个人的须提供信用承诺书。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本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推荐单位、推荐院士或以自荐方式参评的申报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  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从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组由专利审查员、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经济类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组成,每组专家数量不少于7名。

第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评审标准:

(一)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

1.专利质量

评价:  1)新颖性、创造性、 实用性; (2)文本质量。

2.技术先进性

评价:  1)原创性及重要性; (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 (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

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 生态效益及发展前景

评价:  1)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行业影响力; (3)政策适应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质量

评价:  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 (2)文本质量。

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

评价:  1)独特性; (2)艺术性及象征性; (3)功能性。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

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 生态效益及发展前景

评价:  1)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发展前景。

第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审程序和规则:

(一)进行两轮初评,  第一轮为材料评审,  第二轮为现场答辩评审;

(二)材料评审包括客观评分和专家评分两个部分。客观评分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组织人员对参评项目的客观指标按照统一的方法采集数据并计算得分;  专家评分由每位专家分别根据各自的评审标准独立打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客观评分35%、专家评审分65%的权重计算参评项目的评审得分,根据得分从高到低提出参加现场答辩评审名单;

(三)现场答辩评审包括答辩人陈述和专家提问两个环节。每位专家根据评审标准对答辩情况进行现场独立打分,  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取简单平均值作为该答辩人的现场答辩评审得分;

(四)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材料评审得分40%、 现场答辩评审得分60%的权重计算最终评审得分;

(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终评审得分,提出拟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集体审议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评审委员会成员因故无法参加的,  应当提前向评审委员会主任请假,  经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本单位相关机构负责人参加,  并代表该委员会成员进行表决。拟获奖项目建议名单应当获得到会评审委员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拟获奖名单公示前,申报项目如需退出评选,应当由推荐方或申报方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并写明理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并于作出处理意见5日内, 书面告知推荐方、 申报方。拟获奖名单公示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受理退出评选的申请。

第二十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单位提出异议的,  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写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扫描件;  未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有效证明材料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接到异议材料后,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  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二条申报材料提交之后,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仍然按照申报时的专利权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参与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推荐、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获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开展宣传和交流,发挥模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  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

第二十五条获奖单位和个人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影响恶劣,  继续享有荣誉将会严重损害荣誉声誉的,  予以撤销奖励。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冒名开展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奖活动,  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