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铁拳”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4-08-15 11:45:17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懒虫换电电动车维修门店
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案
2024年8月9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将禁止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930元、没收4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检查时发现现场有4辆待出租的电动自行车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内蒙古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检验并出具报告确认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均不合格。当事人将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于出租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将禁止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作为现代城市出行的重要工具,其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会对道路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电动自行车经营商户的教育及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不法经营者,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的市场经营秩序,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监管,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内蒙古锂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加工组装不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车锂电池案
2024年7月11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锂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加工组装不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车锂电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没收涉案物品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对内蒙古锂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楼有外包装标识为当事人生产的锂电池成品7组以及相关组装电池用的设备。当事人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锂电池生产的情况下购进假冒伪劣原材料非法组装加工锂电池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加工组装不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车锂电池的违法行为。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锂离子电池,作为现代高性能电池的代表,其内部含有大量能量且化学性质活泼。在特定条件下,如过充、短路、高温等,电池内部的化学反应可能失控,导致热量急剧积累,进而引发火灾甚至爆炸。这种特性使得锂离子电池在不当使用或存储时,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为了确保锂离子电池的安全性,从生产到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检测。该案的查处对于打击非法组装锂电池的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突出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在行业内起到震慑、警示教育意义。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嘉兴小吾商贸有限公司
以假充真、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假冒牛肉干案
2024年4月22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兴小吾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生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罚款8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上监测发现部分网店涉嫌销售假冒牛肉干,自治区市场局从网店购买了牛肉干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含有猪源性成分、鸭源性成分、鸡源性成分,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假冒牛肉干的行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呼和浩特市美通市场购进猪肉干,从网上购进标有“内蒙古风干牛肉”塑料包装袋,在呼和浩特市某公寓房间内用切割机将猪肉干切段、称重后重新包装,贴上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标签,在网上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以假充真、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假冒牛肉干的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重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用价格相对便宜的猪肉、鸭肉等冒充牛肉制品牟取暴利。此类假牛肉制品通常出现在牛肉干、牛肉卷、牛肉丸、烧烤食材等产品中,加入牛肉味调味料后达到口味混淆的效果,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不法分子通过电商平台、直播带货销售更容易掩盖产品真实品质,严重扰乱我市的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同时增加了监管和打击难度。本案的查处对于我市的牛肉干行业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的净化了营商环境。该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通过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等购买食品时,要充分了解商品品牌、成分、口碑评价等,如遭受欺诈要及时保存证据,依法投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内蒙古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3月11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平台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徽图案的商业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新城区市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3周年,商业广告宣传行为应按照“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要求,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确保商业营销活动体现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广告图案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徽标志进行商业宣传,与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悖,损害了中国共产党的威严和形象,类似违法行为在商业营销过程中预计也还会出现,严厉查处该类违法行为,对于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具有导向作用。
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呼和浩特市莹煜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2月28日,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呼和浩特市莹煜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0月30日,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显示当事人出具的10份检验报告的数据异常。经查,当事人出具的10份检验报告有非本人签字、必要数据空白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五项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土左旗市场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行业是传递信任的行业,检验检测报告是产品质量的“体检证”、消费行为的“安全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检验检测是质量安全的有力保障,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意义重大。此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机动车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突出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在行业内起到震慑、警示教育意义,敦促第三方检测机构引以为鉴、守法经营,为持续净化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市场秩序、规范检测行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赛罕区大俏烟酒店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4年1月26日,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赛罕区大俏烟酒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 50000元、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22日,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赛罕区大俏烟酒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天之蓝”“剑南春”等14瓶白酒的购货票据和相关资质。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4瓶品牌白酒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酒类产品是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商品,侵权的产品会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及权利人合法权益,破坏了良好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商家遵守法规,增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威慑力,从而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托克托县永平出租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取过户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4年1月26日,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托克托县永平出租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收取过户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投诉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于2022年1月1日起至案发当日共为承租人办理过户手续2户(次),共收取过户费5500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对出租车运营公司的行政处罚,可以有效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提高商家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出租车运营环境,同时也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