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两节”期间发布商业广告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7:17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全市广告主、广告经营企业及广告发布单位、广告平台经营者:
2023年中秋节、国庆节临近,首先预祝大家节日快乐!
为维护规范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氛围,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两节”期间发布商业广告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要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表现形式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内容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妨碍社会安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
二、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党旗、党员徽章,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国庆节庆祝活动标识进行广告宣传;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三、禁止在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上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购物链接等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内容。
四、禁止在月饼、茶叶、蟹券等商品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含量、制作成分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在办理会员、健身卡等消费服务广告中禁止含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五、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强体力等功效;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特供”“专供”等词语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六、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其它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电子烟)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七、旅游服务广告宣传的旅游项目、时间、价格、旅游线路以及旅行社名称等服务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八、旅游服务广告中标明的旅游价格,应当是旅行社收取的全部团费,包括消费者必须支付的所有旅游合同项目费用。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标明。
九、医疗美容广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十、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对利用平台信息服务发布的各类商业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整改、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措施予以制止。
全市各类广告活动参与市场主体在广告营销宣传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广告营销宣传活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履职,加大广告监测、检查和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发现违法广告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我市广告市场秩序。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