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系统 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24 14:50:38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2021年,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系统以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建议去掉)的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和医疗、药品等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组织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护苗助老”、房地产广告等专项整治行动,立案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希望当事人和全市广告活动参与者吸取教训、引以为鉴,依法依规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活动,维护我市广告市场良好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5件典型案件:
一、赛罕区世纪六路苏氏牛肉面馆发布虚假食品广告案
赛罕区世纪六路苏氏牛肉面馆于2021年1月在美团平台上架肉夹馍,详情页面宣传肉夹馍的主料为牛肉馅和面饼。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对当事人销售的肉夹馍中有鸡肉的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呼和浩特苏氏牛肉面-肉夹馍检验报告单”的检验结论,该产品内部是牛肉加鸡腿肉,经加工人员切碎、高温热炒烹制而成。
当事人对肉夹馍主料的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处以广告费用五倍罚款。
二、呼和浩特市五洲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呼和浩特市五洲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利用悦美网APP宣传医疗美容服务时,自行从网络下载6位非实际患者女性照片,编辑使用在广告图文中,通过照片对比的形式宣传其整形效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处以广告费用四倍罚款。
三、内蒙古通汇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招商广告案
内蒙古通汇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户外广告,为其代理的“快易付APP钱包”进行招商。但是该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广告费用二倍罚款。
四、内蒙古金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内蒙古金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公司网站为其生产的金禾源亚麻籽油进行功效和作用宣传,宣传内容为“预防心脑血管病、降低血脂、降低临界性高血压、抑制癌症的发生和转移”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广告费用二倍罚款。
五、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内蒙古经济生活广播发布的“抗脑衰胶囊”(参乌健脑胶囊)、“宫珍五宝”(五加参蛤蚧精)、“参杞鹿茸口服液”等非处方药药品广告和内蒙古绿野之声广播发布的“参杞鹿茸口服液”非处方药药品广告以及内蒙古评书曲艺广播发布的“延寿片”非处方药药品广告,存在以专家、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