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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2025年国庆、 中秋节期间广告合规发布提示

发布时间:2025-09-30 09:35:44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全市各类广告经营主体:

中秋、国庆“双节”临近,为规范节日期间广告宣传行为,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节日期间广告宣传合规向广大商家和广告市场主体作如下提示:

一、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且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求,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以及天安门、人民大会堂、华表等元素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三、不得借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6周年等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四、不得在月饼、茶叶、蟹卡、蟹券等商品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含量、成分等作引人误解或者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

六、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夸大功能主治、适用范围。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与药品、医疗器械混淆用语

七、不得以医疗科普知识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得使用不真实营销噱头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得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营销宣传,“免费旅游”“零团费购物游”等。

九、酒类商品广告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内容;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内容。

禁止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和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和电子烟广告。严禁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和电子烟广告。

十一、商家和网红达人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推广活动中,通过探店、消费测评和“种草笔记”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二字。

十二、广大商家和广告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发布公益广告的方式表达爱国情感。

自行设计制作公益广告严格遵循以下规范:

(一)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识,但存在明确限制条件。具体规定: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音频、视频作品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显示时长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若采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二)公益广告不得含有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任何与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联系电话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出现此类内容,则会被认定为违法商业广告;

(三)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在视觉效果上弱化社会公众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确保公益广告的核心信息能得到有效传达和接收

(四)公益广告不得在商品和服务的销售页面等类似平台或位置发布。

各市场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觉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商品和服务营销宣传,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若发现涉嫌违法广告线索,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