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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广告宣传合规提示

发布时间:2025-09-02 10:14:02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各广告市场主体:

  202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伟大抗战精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纪念活动期间广告宣传合规事项提示如下:

一、严禁借纪念活动、英雄烈士、抗战元素开展商业广告宣传或商业促销活动。

二、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三、严禁使用与纪念活动相关的标志、旗帜、歌曲、影像等元素进行商业宣传。

四、严禁在广告中歪曲篡改历史事实、丑化亵渎英雄烈士形象,损害国家尊严和民族情感。

五、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八路军、新四军番号或标志进行商业宣传。

六、严禁在广告中使用戏谑、调侃、娱乐化等有损纪念活动严肃性的内容。

七、严禁在广告中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民族歧视、种族歧视等,确保广告宣传导向正确。

八、广告市场主体可通过使用公益广告通稿或者自行设计制作公益广告的方式,发布公益广告以表达爱国情感。

在自行设计制作公益广告时,应当保持庄重、肃穆的风格,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并严格遵循以下规范:

(一)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业标识,但存在明确限制条件。具体规定为:平面作品所标注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广告总面积的1/5;音频、视频类作品,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显示时长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若采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时长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二)公益广告不得含有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任何与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如出现此类内容,则会被认定为违法商业广告;

(三)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在视觉效果上弱化社会公众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确保公益广告的核心信息能得到有效传达和接收;

(四)公益广告不得在商品和服务的销售页面等类似平台或位置发布。

各广告主要认真履行广告主体责任,自觉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各广告经营企业和发布单位要切实履行广告审核责任,认真查验广告内容,严把广告制作发布关。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若发现涉嫌违法广告线索,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