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动态 > 动态要闻

地理标志知多少?--第四期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规范使用

发布时间:2025-07-30 10:37:38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应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原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工商局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于2020年12月31日已停用,各用标企业启用新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如图)。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式、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

如何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做了相关规定:

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如图1。

图1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示例

3.作为证明(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如图2。

图2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示例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标示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标示:

1.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编织等方式,将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包装、容器或标签上;

2.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3.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4.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各类社交媒体平台、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6.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意事项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特别提醒

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履行规定义务,切实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及使用行为,共护呼和浩特市地理标志事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