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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知多少?--第三期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

发布时间:2025-07-25 10:32:36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未取得授权不得使用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1.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2.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3.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4.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积极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一)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集体商标:仅限于注册人集体商标集体成员使用,无需签

署协议。

申请材料包括:

①商标注册证扫描件或商标注册公告。

②集体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如附则部分使用相关商标的集体成员名单中不包含该申请人,需要同时上传可体现该申请人为集体商标注册人集体成员的变更公告。

③营业执照扫描件。

④现行有效的地理标志技术标准(如有)。

(二)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证明商标权利人与使用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备案后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用标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①商标注册证扫描件或商标注册公告。

②证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

③注册商标许可备案公告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扫描件。

④营业执照扫描件。

⑤现行有效的地理标志技术标准(如有)。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一)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自愿向省级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①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

②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

③产品有已批准发布的相关标准。

(二)申请材料包括:

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可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专题专栏”-“地理标志”-“下载专区”(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388/index.html)点击下载电子版并依填报说明填写。

②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核验报告。

③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标准全文。

④《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汇总表由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填写。


其他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登记备案申请

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备案表可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首页”-“专题”-“地理标志”-“下载专区”(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388/index.html)下载电子版。

②省级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意见。

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扫描件。

④其他材料,包括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用途、批准举办相关公益性活动的文件扫描件及活动相关情况介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