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预警提示
发布时间:2025-07-08 15:34:27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各网络平台、权利人:
网络版权保护关乎着创作者的权益、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创新能力。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上的信息传播变得更加便捷和广泛,新媒体传播形式多样化,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近日,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成立的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人民法院委派,成功调解了数起因网络平台播放未取得著作权影视作品而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这些案件的集中出现反映出部分传播平台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不足、版权意识淡薄的问题,侵害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自身带来了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为引导网络平台影视剧传播行为规范化和自律,防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特发布本预警提示:
一、 致网络平台(特别是拥有自营网站的机构,如电视台、传媒公司等):
(一) 版权风险不可低估
切勿心存侥幸,认为“网站流量小”“使用他人作品时间短”或“仅作非商业用途”就能规避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包括上传、播放、提供下载链接等行为),即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
(二)严格审查内容来源与授权
在您运营的网站、APP或其他网络平台上传播影视作品前,必须:
1.核实权属: 明确您计划传播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2.获取合法授权: 与著作权人(或经其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涵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合同。有播放权(如拥有电视播放权)并不等于自动拥有网络传播权。
3.留存授权凭证:妥善保管授权合同、付费凭证等证明文件。
(三)切勿依赖“合理使用”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个人学习、课堂教学、新闻报道等)有严格限定条件。商业性网站传播完整影视作品的行为,几乎不可能适用“合理使用”条款抗辩,切勿随意套用。
(四)法律后果严重
1.民事赔偿: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可能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法定赔偿。
2.行政处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商业信誉受损: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将严重损害平台对外形象和公信力。
(五)立即自查整改:请立即对您运营的所有网络平台(网站、APP、小程序等)上传播的影视作品进行彻底清查。对于无合法授权或授权范围不明的作品,应立即下架删除,避免侵权风险持续扩大。
二、 致影视作品权利人:
(一)提高权利保护意识
网络侵权具有传播快、范围广、隐蔽性强等特点,需保持高度警惕,作为权利人,要密切关注您的作品在网络空间的传播情况。
(三)积极监测取证
定期查看网络信息,及时发现潜在的侵权行为。一旦发现侵权线索,务必及时、全面、规范地固定和保存证据(如截图、录屏侵权网页和访问量数据等,并采取时间戳认证、公证小程序等方式存证)。
(四)善用法律武器维权
发现侵权行为后,可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发送侵权警告函: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内容。
2.向网络平台投诉: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投诉规则进行投诉。
3.求行政保护: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4.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5.申请人民调解:可向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
三、 人民调解是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优选途径
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在法院委派或当事人自愿申请下,可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提供专业、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公益性、人民调解服务。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对权利人来说可快速制止侵权、获得赔偿,避免诉讼的漫长周期和高额成本;对侵权人来说是及时止损、降低赔偿压力、修复声誉、避免更严厉法律后果的机会。如有咨询相关业务以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维权援助诉求的,请到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回民区公园东路11号)寻求帮助,联系方式:0471-3687235。
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基石。我们呼吁广大网络平台切实履行版权审查义务,合法合规运营;同时,鼓励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多方共治,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良好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