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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4-28 10:38:21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1.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移动式筑砌平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苏州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获得“移动式筑砌平台”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2230482433.0),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于2024年10月发现被请求人新城区某百货店在电商平台销售涉嫌侵权产品,遂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立案后经调查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依法作出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政裁决,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通知电商平台对侵权产品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措施。

【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商领域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多发,本案通过“公告送达+书面审理”程序既提升行政裁决的工作效率,还减少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作出行政裁决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知某电商平台对侵权产品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措施,对规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2.“羊绒毯(繁花似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呼和浩特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申请“羊绒毯(繁花似锦)”外观设计专利,于2021年7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2130096056.2),涉案专利权在提起诉讼时合法有效。

呼和浩特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发现某锦工作室在网络平台销售的羊绒毯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几乎无差别,遂诉至法院。经比对,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某锦工作室举证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多组证据(快手视频、微信聊天及朋友圈图文),证明相同设计早于专利申请日已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现有设计认定标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设计抗辩主张成立,不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亦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呼和浩特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常会被列为被告,被判侵权、赔偿损失的案例较多。“社交平台电子证据可作为现有设计抗辩依据”的裁判规则,可以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举证指引。本案对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被控专利侵权时如何应诉、如何进行不侵权抗辩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3.内蒙古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包装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收到“普泽五联益生菌粉”假冒专利案的移送线索。内蒙古某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所生产的“普泽五联益生菌粉”的外包装上标注“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1200479249”标识。经核查,该专利权已于2016年4月27日公告终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9万元,罚款4.5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已失效专利权的标识,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骗,扰乱了市场秩序。对这种通过假冒专利的行为来扩大产品影响力、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打击,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4.呼和浩特白塔机场海关查获邮寄渠道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巴黎奥运会吉祥物形象”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2024年9月,呼和浩特白塔机场海关在申报为“纪念品”的出口包裹中发现异常,现场查验为巴黎奥运会吉祥物形象毛绒玩具及钥匙扣,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在海关关员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后,寄件人自愿声明放弃,呼和浩特白塔机场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侵权商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保护本质上是为了促进奥林匹克运动的可持续发展,针对部分社会公众缺乏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保护意识,本案例通过普法教育,强化了群众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意识,对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5.呼和浩特白塔机场海关查获货运渠道侵犯注册商标和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迪士尼企业公司为“DISNEY”商标和“CARS-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著作权的权利人。任天堂株式会社为“杰尼龟”“波克比”等著作权的权利人。

2024年11月,呼和浩特白塔机场海关在货运渠道查验一起报关单申报名称为“儿童玩具”的商品,经现场开拆发现其中有疑似侵犯迪士尼企业公司商标权贴纸1套,著作权小汽车84套;侵犯任天堂株式会社“杰尼龟”“波克比”等著作权的钥匙扣390个。经权利人确认,上述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的商品。

呼和浩特白塔机场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立案调查后依据首违不罚原则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货主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教育。

【典型意义】

呼和浩特白塔机场海关在出口货运渠道精准锁定异常申报货物,成功查获侵犯“迪士尼”“任天堂”等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标权及著作权的侵权商品。该案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实现了法律刚性约束与柔性执法的有机结合。

6.孟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起,孟某某购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五粮液”“剑南春”“茅台”“舍得”“郎酒”等多款白酒向土默特左旗部分小餐馆、小型烟酒副食店销售。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白酒1442瓶,货值26.38万元。经厂家对涉案商品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另查明,2023年,孟某某实际经营的常某烟酒店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作出没收涉案白酒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鉴于此,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不予适用缓刑。

2024年10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孟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典型意义】

商标侵权的商品往往质量无法保证,甚至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害。通过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购买到放心、安全的商品。鉴于该案被告人曾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被行政处罚这一情节,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不予适用缓刑,同时处以罚金,属于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典型案例。

7.司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简介】

“江海牌”商标为湖南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在第1类商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27日。

2019年至2023年间,司某某从天津等地购买农用氯化铵并进行筛选、加盐,又从河南郑州段某某处购买大量“江海牌”饲料添加剂包装袋进行灌装,之后销往呼和浩特、包头等地,非法经营数额达1000余万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给司某某制作包装袋的上游嫌疑人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将6名被告人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2024年4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司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7万元。

【典型意义】

对于跨地域、犯罪数额大的链条式犯罪,检察机关强化立案监督职能,通过构建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全链条追诉体系,实现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源头治理”和“一体化打击”,为各类市场主体经营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8.“大窑”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内蒙古某饮品公司获得商标权利人宁夏某饮品公司许可使用“”“

等注册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内蒙古某商贸公司委托河南某食品饮料公司生产标注“新达窑”“XINDAYAO”标识的碳酸饮料,由新城区某经销部销售,内蒙古某饮品公司认为上述产品与“”“”等注册商标近似,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等注册商标在饮品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内蒙古某商贸公司生产销售的果味碳酸饮料所使用的“新达窑”和“XINDAYAO”的标识与“”“”等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内蒙古某商贸公司以“新达窑”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创作的作品并申请了商标注册的抗辩理由因晚于“”“注册商标且不属于同一类别而不能成立。判决内蒙古某商贸公司、河南某食品饮料公司、新城区某经销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内蒙古某商贸公司、河南某食品饮料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新城区某经销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0.3万元。

【典型意义】

在著作权和商标权都具有合法性的情况下,如发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在先”原则,即对在先的权利给予保护,而在后的权利可能被认定侵犯在先的权利。法院据此认定商标侵权并判决赔偿,对于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侵权行为,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9.新城区某烟酒超市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案情简介】

“五粮液”商标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5年3月6日。

2024年4月,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移送线索,称新城区某烟酒超市涉嫌销售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所销售的白酒中有2箱12瓶系侵权产品,货值金额1.16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新城区某烟酒超市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2度五粮液白酒2箱12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部门查办大案要案的重要支撑,事关经济社会秩序维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该案是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强化协同保护,落实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件。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合力打击,共筑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实防线。

10.深圳市某装饰设计工程公司销售侵犯“KOHL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案情简介】

“KOHLER”商标为科勒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2月27日。

2024年4月,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深圳市某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在施工中使用了标有“KOHLER”标识的卫浴产品。经受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鉴定,上述卫浴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5.34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深圳市某装饰设计工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4.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商标使用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对作为标记的商标本身的保护,是对商标所代表的商誉的保护该案的查办,既给此类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敲响了警钟,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