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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春节期间网络经营合规提示

发布时间:2025-01-27 09:55:33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春节将至,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和肉案子,请全市直播电商平台、综合电商平台及其经营者在2025年春节期间遵守以下合规提示:

一、 年货商品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有公示的,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明了。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 食品(含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广大消费者要格外警惕、慎重选择,不要被功效化宣传网红奶茶、压片糖果、乳酸饮料等普通食品广告误导,避免上当受骗。

三、 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制造容貌焦虑、夸大治疗功效、对治疗安全进行保证性承诺,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以“祖传手艺”“独家配方”“根治”“特效”等为幌子营销所谓的“神医”“神药”。

四、 酒类商品广告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内容。

五、 平台经营者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过度包装商品、野生动物制品等违规商品。

六、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履行平台主体责任,加大对平台内经营者证照信息资质审核力度,确保经营主体信息真实有效。

七、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要规范春节期间促销活动,加强对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围绕促销方式、折扣展示、优惠券发放等关键环节,优化促销规则,并在显著位置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规则、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不得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八、 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要合法合规开展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优惠促销行为,无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九、 开展年货、年夜饭、健身、美容等预付式消费的经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十、 平台经营者要尊重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得限制、排斥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其他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经营环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节日期间,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不打烊,为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和谐、良好的新年市场消费氛围。如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或12345电话投诉举报,共同维护节日期间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