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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28 11:41:54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知识引导创新,产权创造财富。近年来,呼和浩特市各级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以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职能,针对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严惩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为呼和浩特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值此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开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答疑解惑,努力营造激励创新、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为呼和浩特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案例一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某烟酒店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基本案情



回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接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海之蓝”和“梦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标注的生产单位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该店共购进52度海之蓝(480ml×6瓶)4箱、42度海之蓝(480ml×6瓶)7箱、52度梦之蓝(500ml×4瓶)4箱。所购进上述白酒均未进行销售,当事人提供了白酒进货票据。







处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冒名酒案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加大惩治力度,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二







孙某诉新城区某塑料包装经销部

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请求人孙某于2022年2月18日获得名称为包装袋(草原甄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21130672409.9)。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2年5月24日,请求人孙某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称未经许可被请求人新城区某塑料包装经销部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袋”与其“包装袋(草原甄品)”外观、形状、功能一致,侵犯了其外观专利权。立案后,被请求人进行了答辩,并于2022年8月15日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申请书》、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法于2022年8月17日对该案进行了中止处理。


裁决结果


2023年4月5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收到被请求人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60050号)》并依法启动办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作出撤销孙某诉新城区某塑料包装经销部销售“包装袋(草原甄品)”(专利号:ZL202130672409.9)专利侵权纠纷案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办理期间被请求人依法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案件出现中止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意见后恢复处理,经合议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本案的处理是“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





钮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期间,钮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商家陈某某(网名“乔儿”)、黄某某(网名“凯森”),在明知二人出售的是假冒戴森(HD08/HD15)品牌吹风机的情况下,仍以每台30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约11万余元的假冒戴森(HD08/HD15)品牌吹风机,加价后以每台1600-2000余元的价格在闲鱼网销售,累计销售量165台,累计销售额约22.5万余元,获利约1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钮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与正品高度相似,不仅侵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此案的办理打击了线上违法交易行为,维护了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在未获得阿迪达斯、耐克、棒球联盟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货物货值金额为434.40万元,并查获尚未销售货物5618件,货值金额为93.98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加大知识产权刑事打击力度的典型案例。面对日益严重化、复杂化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例五






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丰泽种业有限公司 郝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获得“PHHJC1”玉米品种的品种权人授权,可以于中国境内就“先玉 1225”(母本 PHHJC1,父本PH1CRW)、“先玉1321”(母本PHHJC1,父本PH1N2D)等玉米种子产品及其亲本和实质性派生品种进行维权。郝某某使用母本“PHHJC1”大面积繁育玉米杂交种,经调查,郝某某生产的涉案侵权品种系接受乌兰浩特丰泽种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繁生产的,且使用了虚假品种名称进行生产备案。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检测,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申请公证封存的样品与农业农村部品种权保护样品“PHHJC1”进行真实性检测,检验结论为近似。乌兰浩特丰泽种业有限公司未提交反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郝某某在案发之时属于以农业种植为业的个人且积极配合调查,认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玉米杂交种的亲本比一般的玉米品种具有更高的育种价值,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乌兰浩特市丰泽种业有限公司、郝某某停止侵权,乌兰浩特市丰泽种业有限公司赔偿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2.2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综合考虑亲本品种的贡献率、被诉侵权人的侵权性质、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对权利人提交的侵权损失计算依据予以采纳,同时从严适用惩罚性赔偿,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彰显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最严格保护,有力打击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案例六






新城区某电子产品经销部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线索在新城区某电子产品经销部商品展示柜内发现音乐U盘共计31个,未能提供受权委托书和出入库凭证。经调查,被发现的音乐U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存在,且该商品上无生产商信息。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郭某某经营的新城区某电子产品经销部予以警告,没收侵权音乐U盘 31个,没收违法所得60元。



典型意义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损害了从正当渠道购买正版音乐作品消费者的公共利益,销售经营者在进货时应认真审核货品来源,提高版权意识。通过案件查办,打击和抵制了侵权盗版出版物和电子数码载体等行为,更好地维护了版权价值。




案例七 





郝某某、陈某销售假茅台酒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间,陈某在未获得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物流寄送的方式向呼和浩特市某烟酒店的郝某某以每件3800元的价格销售假茅台酒,共销售假茅台酒30件。郝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茅台酒为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多次购进用于销售。2023年1月9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从本市回民区郝某某的姐夫家中扣押了其寄存的12件假茅台酒,共计72瓶,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总价值为 201600元。2022 年12月,郝某某以46000元价格卖给郝某君假茅台酒10件;以36600元价格卖给秦某假茅台酒2件。本案中共扣押了21件茅台酒,共计126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非该公司生产,系假茅台酒。郝某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公安机关分别以郝某某、陈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将两案并案审查起诉,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呼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1140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被告人陈某销售的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大量购进并销售,销售金额82600元、未销售货物货值金额2016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郝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郝某某未销售部分构成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郝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郝某某退赔后的违法所得8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9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贵州茅台酒作为全国、乃至世界著名白酒,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市场需求大,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对茅台酒进行假冒,既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影响茅台酒声誉。加大对假冒茅台酒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整顿市场、保护品牌。法院在审理中采用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犯罪分子适用主刑和罚金刑,判处罚金不仅提高了侵犯商标权的犯罪成本,震慑了潜在的侵犯商标权犯罪,更增强了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的合力。



案例八






白塔机场海关查获跨境直购侵犯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1日,呼和浩特白塔机场海关在跨境电商(9610)渠道对一件出口至俄罗斯申报商品名称为“徽章”的包裹(LK132501385CN)进行机检时发现异常,进行现场开拆查验,发现哈弗品牌车贴1个,涉嫌侵犯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处理结果


寄件人在海关关员普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规定后自愿声明放弃,呼和浩特白塔机场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对侵权物品进行没收。


典型意义


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该案例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国产汽车行业保护的具体体现,提醒广大公民对知识产权应予以更高程度的重视和尊重。




案例九





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

山西杏花汾泰酒业有限公司

土默特左旗某超市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系第1768947号“”、第869970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被告土默特左旗某超市销售的涉案白酒(生产商为:山西杏花汾泰酒业有限公司)产品外包装突出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



裁判结果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山西杏花汾泰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土默特左旗某超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被告山西杏花汾泰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合理支出51231元;被告土默特左旗某超市赔偿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含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本案的审理保障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案例十





内蒙古传承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348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交的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第A000020号)予以公告。


赛罕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按照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交由其按管辖权查处内蒙古传承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一案。经查,内蒙古传承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宣传单上印刷奥林匹克标志图案,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








处理结果



赛罕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作为一项备受关注的大型体育赛事,北京冬奥会在举办期间也带来了巨大的热度和商业效益。本案的查处打击了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行为,体现了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