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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聚焦发力 精细统筹谋划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房地产营销整治行动

发布时间:2023-06-06 16:32:58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营销宣传秩序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切实加强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营销宣传监管,切实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开展房地产营销宣传整治行动。

本次整治行动针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网站、微信、APP小程序和户外电子屏、建筑围挡、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建筑沙盘、样板间、宣传彩页、现场营销等开展的营销宣传和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依法进行规范和整治。

一、深挖彻查,突出整治重点

(一)依法规范和查处房地产虚假营销宣传和违法广告

1.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承诺内容。

2.以“学区房”“学府房”“名校”等承诺对特定中小学入学资格作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

3.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交通、商业及其他市政条件等作误导宣传。

4.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5.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内容。

6.含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内容;未在广告中注明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

7.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性质性能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

8.对价格有表示的,没有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涉及贷款服务的,没有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及年限。

9.房地产宣传的项目位置示意图,不准确、不清楚,比例不恰当;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房地产项目位置。

10.宣传中涉及面积的,没有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表述不真实、不准确。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未在广告中注明。

11.房地产广告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没有标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没有明确表示。

12.房地产广告有附赠内容表述的,没有准确标明附赠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二)依法查处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

1.未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房地产广告。

2.按照《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规定,属于不得发布广告的房地产项目,而发布房地产广告。

3.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没有载明该机构名称;没有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二、查纠整改,注重统筹衔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深入开展本地区房地产营销宣传和广告排查工作,通过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和广告监测等多渠道收集违法线索。对发现的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分析,依法规范和查处虚假宣传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选取曝光典型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案件,特别是目前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学区房”营销宣传案件,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涉及违法广告的,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全链条进行核查处置。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交案件线索;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居才能乐业,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牢牢抓住让群众安居这个基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行政指导,深化协作配合,进一步规范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广告监督管理科、综合规划与新闻宣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