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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添信心: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落实“四小条例” 严把食品安全关

发布时间:2024-03-05 09:07:22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2024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随着《条例》的修订出台,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监管执法难点、堵点和空白问题,为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再添助力。




01

扩大适用范围

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条件、生产经营规范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十分严格的规定,小食杂店作为新业态很难适用其监管要求,实际执法过程中处罚难、执行难等问题日益凸显。新修订《条例》将小食杂店纳入“四小”监管范围,填补了小规模食品经营业态的监管空白。



02

丰富相关内容

近年来,我国食品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跨境电商”的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网络经济发展增添了新活力,同时也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挑战。为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新修订的《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可以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食品摊贩可以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满足了网络销售与购买的客观需要,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网络经营有法可依。


03

明确责任职能

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防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新修订的《条例》聚焦“四个最严”要求,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同时,强化了政府和部门的服务职能,明确了行政机关实施登记备案的时限,并规定实施登记备案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监督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样品费、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内容。



04

建立责任体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条例》强化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场所环境要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食品信息和标签管理要求,加强了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的管理,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05

规定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了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紧扣食品“安全弦”,种好守好“责任田”。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采取系列举措,大力落实“四小条例”,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推动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守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