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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30 16:55:17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内蒙古恒越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207户企业(名单附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下列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公告送达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蒙古恒越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207户).xls

      2.2.行政处罚决定书.wps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